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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11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性,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王某,女性,住河南省内黄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豫05民终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某目前没有其他可公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某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都怀文审判员  刘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