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京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京运,邵广兴,陆瑞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京运,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邵广兴,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陆瑞传,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恢复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单商初字第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