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4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开宗与项松普、武汉普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宗,项松普,武汉普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404号原告:胡开宗,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项松普,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普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3层4号。法定代表人:项松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开宗与被告项松普、武汉普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8日向原告胡开宗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胡开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开宗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审 判 长  刘海涛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