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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姚伟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04刑初763号 公诉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被告人姚伟伟,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庆阳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2015年9月10日因盗窃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伟伟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 一、2016年7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姚伟伟在银川市兴庆区阳澄巷神话网吧二楼上网时,趁被害人邵某熟睡之际,盗得其放在电脑台上的VIVOX6牌手机一部,价值1400元。销赃得款挥霍。 二、2016年8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姚伟伟至银川市西夏区南华商业街爱尚网吧,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盗得其放在电脑台上的VIVO牌手机一部(无法估价)。销赃得款挥霍。 三、2017年2月21日5时许,被告人姚伟伟至银川市兴庆区富宁街龙易网吧,趁被害人海某某熟睡之际,盗得其放在电脑台上的苹果牌5S手机一部,价值800元。销赃得款挥霍。 被告人 辩解意见 被告人姚伟伟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姚伟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裁判理由 被告人姚伟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姚伟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姚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邵某经济损失1400元,退赔被害人海某某经济损失8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员  白 梅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瑾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