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北京博瑞宏祥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同力顺成焊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博瑞宏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52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同力顺成焊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孙正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博瑞宏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李黎明,总经理。北京同力顺成焊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瑞宏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6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博瑞宏祥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北京同力顺成焊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依法受理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0478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博瑞宏祥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银行存款等。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博瑞宏祥贸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邮件因多次投递无人接收被退回,本案承办法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均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目前申请执行人北京同力顺成焊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尚有10.0478万元的债权未能受偿。本院已于2018年3月29日对北京博瑞宏祥贸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过向申请执行人充分告知执行进展和结果,在其了解本案现处于客观执行不能的基础上,本案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京0117民初6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于思涛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姣-2--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