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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海忠与张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忠,张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570号申请执行人高海忠被执行人张腾申请执行人高海忠与被执行人张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63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腾自愿于2017年7月14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高海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6090元(被执行人张腾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590元从中剔除)。申请执行人高海忠一次性赔偿被执行人张腾车辆维修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费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