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1352王辉与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顾建军,男,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王辉与被执行人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0840号民事调解:被告顾建军偿还原告王辉借款本金33万元,于2017年3月8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如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照33万元本金及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15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偿还的借款优先视为偿还借款本金。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但被另案查封[(2013)邳立执第414号]。查询土地无信息,已轮候查封房产。查询车辆、有价证券等均无信息。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