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夏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240号之一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勒陵市。本院在执行夏某某罚金一案中,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503刑初16号刑事判决已经生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2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夏某某名下的车号牌为桂A×××××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夏某某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均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夏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可进审 判 员 曾 强审 判 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之洋书 记 员 苏炳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