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304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纪全国、尚燕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全国,尚燕飞,叶金侠,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304财保56号申请人:纪全国,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艳,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尚燕飞,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叶金侠,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欧林,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人纪全国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尚燕飞等价值人民币110万元的财产(已提供财产线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纪全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尚燕飞在交通银行蚌埠分行账号62×××99内存款人民币11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尚燕飞名下位于蚌埠市东海大道5118号君临天下9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三、查封被申请人尚燕飞名下皖C×××××车辆;四、查封被申请人欧林名下位于怀远县涡北新区新怀魏路东侧禹都华庭63#102房屋;五、查封被申请人欧林名下位于怀远县城关镇荆山路159号房屋。(上述一至五项查封财产总金额以人民币110万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纪全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