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小军与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军,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1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小军,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肖奕,系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肖奕,系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关于刘小军申请执行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21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小军支付租金91639.00元、违约金4072.80元、案件受理费1096.00元、执行费1352.00元。共计98159.80元。但被执行人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我院涉案较多且数额较大,其名下有房产130套和土地26宗均已被我院以及其它法院查封,但以上财产大部分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别克牌轿车已被其它法院查封,其股权也已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经过财产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乐丛世家家居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本院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刘小军,因其所留联系方式长期处于呼叫转移状态且向其发送短信也未回复,已向其告知我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冬云审判员 康建恩审判员 王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冉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