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秦学佳与闫世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学佳,闫世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学佳,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世春,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上诉人秦学佳因与被上诉人闫世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学佳以与被上诉人闫世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学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学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1987元,由上诉人秦学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正栋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彭德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