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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卢义明、石春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义明,石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020号-1申请执行人:卢义明,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石春松,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义明与被执行人石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义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江 瑞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