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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红英与聂艺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英,聂艺荣,熊福峰,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5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红英,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聂艺荣,女,1969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熊福峰,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樟树市福祥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周红英申请聂艺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98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红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红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82执5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谢 辉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