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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1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旭东与被执行人张宇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东,张宇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旭东。被执行人:张宇坤。申请执行人张旭东与被执行人张宇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旭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42359.1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张宇坤银行存款4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