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旭东与被执行人张宇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东,张宇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旭东。被执行人:张宇坤。申请执行人张旭东与被执行人张宇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旭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42359.1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张宇坤银行存款4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