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忠林申请执行田和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林,田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林,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田和辉,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关于王忠林申请执行田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25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和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智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