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忠林申请执行田和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林,田和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林,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田和辉,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关于王忠林申请执行田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25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和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智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