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洪军王莹林明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洪军,王莹,林明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732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启,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军,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莹,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告:林明宇,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军、王莹、林明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4,302元,应退还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277元。审判员 王宝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