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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刘勇,周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20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新昌西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8612821779。负责人:陈建波,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刘勇,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周塅秀,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与刘勇、周塅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