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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5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莉莉与刘丽华、任介东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莉,刘丽华,任介东,李汶洪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5724号原告:刘莉莉,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龙,新疆金士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华,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任介东,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李汶洪,女,199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军,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莉与被告刘丽华、任介东、李汶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 佳人民陪审员  李志新人民陪审员  史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