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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崔欣、夏光英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欣,夏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崔欣,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夏光英,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崔欣与被执行人夏光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欣与被执行人夏广英达成和解,并被执行人已在和解期限内将案款440505元全部向法院支付,但案款发放前,申请人突然去世,申请人女儿毛爱敏申请暂停发放,经合议庭合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峻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