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西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和源置业发展(江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和源置业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上高县和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和源置业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高县和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赖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本院在执行江西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和源置业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上高县和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和源置业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上高县和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和源置业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上高县和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和源置业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上高县和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源置业发展(江西)有限公司,上高县和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某某银行存款1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喧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