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九江思麦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张志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思麦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张志民,张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265号申请执行人:九江思麦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星子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149113-9。法定代表人:欧聪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民,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张光华,男,194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台湾��莲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志民、张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4412607.38,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九江思麦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民达成执行和解且在履行当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