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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9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尚文与宁夏恒泰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文,宁夏恒泰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125号原告:尚文,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刑雪丽,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恒泰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920号4号住宅楼1楼。法定代表人:封晓,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尚文与被告宁夏恒泰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文撤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0元,由原告尚文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张彦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