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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致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致骑工贸有限公司,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致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蜀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冯荣。申请人陕西致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2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致骑工贸有限公司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70万元、利息33.72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15日,从2017年3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15591元,执行费1277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冯荣银行存款112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