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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与熊东、余姣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熊东,余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9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负责人:汪海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熊东,男,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蒲圻陆水湖村四组。被执行人:余姣,女,198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熊东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与被执行人熊东、余姣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抵押房地产需评估、拍卖,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