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国庆与姜万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姜万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内0723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姜万民,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庆与被执行人姜万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姜万民给付4.8万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635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孙洪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