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黄迪高、廖会军与陈威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迪高,廖会军,陈威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黄迪高,男,1967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廖会军,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威杞(曾用名陈巍),男,1967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迪高、廖会军与被执行人陈威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湘0304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陈威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迪高、廖会军于2017年0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威杞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陈威杞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迪高、廖会军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威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湘0304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迪高、廖会军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威杞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徐雅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袁灿斌附件:本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