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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少明,谢艳群,黄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浙0782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576。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林少明,男,1978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谢艳群,女,1984年4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黄笃英,女,1977年6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少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少明等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车辆三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少明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傅 裕执行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一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