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南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贺星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贺星,敖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南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俊清,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贺星,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南城县人,务农,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敖石,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南城县人,务农,住址同上,本院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贺星、敖石计生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2014)城非执字第94号],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南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政策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厚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