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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龚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龚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113608290147488887。法定代表人姚某,该镇镇长。被执行人龚某,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某,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丰县芳溪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龚某、谢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夫妇已自动履行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至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