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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国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胡国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负责人:龙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国恩,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与胡国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国恩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26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伟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由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