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辉与邹建文、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邹建文,邹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孙辉,男,1978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邹建文,男,1979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邹建平,男,1973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孙辉与邹建文、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邹建文自动履行现金24609.86元,申请执行人孙辉于2017年8月2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