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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辉与邹建文、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邹建文,邹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孙辉,男,1978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邹建文,男,1979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邹建平,男,1973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孙辉与邹建文、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邹建文自动履行现金24609.86元,申请执行人孙辉于2017年8月2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执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