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腾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腾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合鑫纸板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城解放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3842-7。法定代表人:熊建中,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腾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952846071。法定代表人:熊草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合鑫纸板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588330051。法定代表人:易泓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行人江西腾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合鑫纸板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33.918366万元。被执行人江西腾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合鑫纸板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代表人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企业没有经营生产。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伟审判员 罗献忠代��审判员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至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