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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贵容、何代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贵容,何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666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X20835451T。被执行人:韩贵容,女,生于1972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何代勇,男,生于1971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贵容、何代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贵容、何代勇有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百梯村三社的4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贵容、何代勇有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纳溪区的4套住房。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克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