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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吴伟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吴伟成,蔡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24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11360829014748917J。法定代表人傅海波,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吴伟成,男,1980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蔡婷,女,1982年8月出生。申请人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伟成、蔡婷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俩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3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夫妇违法生育第三胎,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宜(2015)第0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夫妇社会抚养费32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吴伟成、蔡婷作出的宜(2015)第0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钟宜华审判员  蔡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