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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年胜、熊小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年胜,熊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陈年x,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熊小x,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年x与被执行人熊小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现原告已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2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