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自流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自贡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自流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殷,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伟,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07)自流执字第57--9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营业用房,现因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解除对续查封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自贡市志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营业用房的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辛玉审判员 余运河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