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恢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蔡艳双与温海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艳双,温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260号申请执行人蔡艳双,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温海江,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前郭县。本院依据(2016)吉072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蔡艳双与被执行人温海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温海江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7年5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温海江邮储银行账户存款1001元,因被执行人温海江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对其拘留十五天。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人温海江交付执行款11000元、缴纳罚款2000元、交付执行费73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温海江提前解除拘留。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