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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1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田忠才、唐桂芳、田晓亮、田晓悦、刘喜凤与朱秀梅、马兴振、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才,唐桂芳,刘喜凤,田晓亮,田晓悦,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秀梅,马兴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1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田忠才,男,汉族,生于1947年11月25日,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申请执行人唐桂芳,女,汉族,生于1952年10月6日,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申请执行人刘喜凤,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6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申请执行人田晓亮,男,汉族,生于1996年10月6日,初中文化,学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申请执行人田晓悦,女,汉族,生于2001年2月12日,初中文化,学生,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刘喜凤,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6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秀梅,女,汉族,生于1962年6月19日,初中文化,个体,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马兴振,男,回族,生于1978年4月279日,小学文化,司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民终8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忠才、唐桂芳、刘喜凤、田晓亮、田晓悦与被执行人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秀梅、马兴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中,责令被执行人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秀梅、马兴振向申请执行人田忠才、唐桂芳、刘喜凤、田晓亮、田晓悦支付赔偿款391769.26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295.00元,执行费60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田忠才、唐桂芳、田晓亮、田晓悦、刘喜凤支付了215053.13元(含执行费6021.00元),被执行人朱秀梅、马兴振下落不明,通过对各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秀梅、马兴振名下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秀梅、马兴振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冬云审判员  康建恩审判员  王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咸晓东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