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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坤与被执行人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坤,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92号申请执行人:袁坤,男,生于1986年9月10日,四川省合江县人,合江县江畔明珠电梯公寓购房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伯鳌,男,生于1971年11月11日,合江县江畔明珠电梯公寓业组委员会主任,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5号1幢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822623463。法定代表人:曾沁夫,经理。本院在执行袁坤申请执行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末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仲裁前,袁坤等40人,以合江县合江镇江畔明珠业主名义,向合江县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川0522财保1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江县支行的银行存款314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