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根明与上海思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龚建忠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根明,龚建忠,上海思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4331号申请执行人徐根明,男,195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龚建忠,男,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思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根明与被执行人龚建忠、上海思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2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