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与李广得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李广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住焦作市人民路。被执行人李广得,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墙北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纸业镇小李庄行政村池里=李庄***号)。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诉李广得罚金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蒋亚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