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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执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马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马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2执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责人韩培,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岳昭,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学工,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马鹏飞,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11月16日,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陈水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芬代理审判员 李 杰代理审判员 王洪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启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