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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鼎管桩分公司与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鼎管桩分公司,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810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鼎管桩分公司。负责人:王建白。被执行人: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士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鼎管桩分公司与池州市贵池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池州市金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鼎管桩分公司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长明审判员  张明宏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古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