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秀英与被执行人程继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英,程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余秀英,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程继芳,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余秀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皖182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秀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继芳给付标的款60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程继芳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线索,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余秀英与被执行人程继芳经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程继芳自2017年6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秀英,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现被执行人程继芳已向本院缴纳标的款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82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