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忠海、傅正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海,傅正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941号申请执行人黄忠海,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傅正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黄忠海与傅正益(2017)浙0782执49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小坚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