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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熊斯斯、操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斯斯,操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熊斯斯,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弄**号****室,身份证号:3604031981********。被执行人操宇海,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省棉科所,身份证号:3604211958********。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熊斯斯申请操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操宇海应支付申请人熊斯斯案款260000元,承担执行费38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6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操宇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1执2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刘晓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江书记员 刘家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