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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南宁市穗宁肥业有限公司、宋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穗宁肥业有限公司,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1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穗宁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国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明达,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程。南宁市穗宁肥业有限公司与宋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程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南宁市穗宁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邕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程名下的桂A×××××号牌小汽车、桂A×××××号牌小汽车(没有实际扣押)。经过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宋程已经主动履行45000元,并就剩余部分作出还款计划。鉴于本案的还款计划较长,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的(2016)桂0109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有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