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继任、郑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继任,郑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8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胡继任,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郑金祥,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立案执行胡继任与郑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金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郑金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