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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终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光明、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光明,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叶芷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光明,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鸿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荣纳,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253号。法定代表人:杨东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芷群,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上诉人周光明因与被上诉人廖荣纳、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菱公司)、叶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光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依法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结果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要求。从各种媒体报道可以看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是正菱公司,其只不过是本案的担保人,并非主债务人。本案借款事实明确,并没有证据证明与集资诈骗有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继续审理。周光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廖荣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46666.67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月2%利率,自2014年3月2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日2‰利率,自2014年3月24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廖荣纳支付律师费215466元;3、正菱公司、叶芷群对廖荣纳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廖荣纳、正菱公司、叶芷群承担。一审裁定认为,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周光明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周光明在其自己提交的《关于申请中止审理周光明诉廖荣纳、正菱公司、叶芷群一案的申请书》中表述其已于2014年8月4日向柳州市经济侦查支队三大队依法登记债权并报案,且周光明亦提交了有关国际刑警因正菱公司主席廖荣纳非法融资对其发出“红色通缉令”的相关证据,说明本案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周光明的起诉结果正确。综上所述,周光明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莉审判员 黄文臻审判员 杨 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瑛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