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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3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毛保松与王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保松,王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995号原告:毛保松,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进,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凯,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毛保松与被告王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毛保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保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保松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毛保松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占 更多数据: